B. 企業移民

  定義

申請者須為一成功企業家,有能力至加國創立企業,此企業須能促進加拿大經濟繁榮及創造加國的就業市場。申請者須具有 ( 一 ) 豐富的商業管理經驗、 ( 二 ) CDN$300,000 資產證明及 ( 三 ) 向加國移民局提供一份詳細的加國創業計劃書,此創業計劃書須能說服移民官相信申請者有能力及意願至加國履行創業計劃及成功經營此企業。就以上三項條件詳細說明如下:

  一•  商業管理經驗 (申請者於提出移民申請前五年中, 至少須有兩年 曾經 成功地經營、管理或控制一家企業)申請者須經營、管理一個有持續性獲利的合格企業,並擁有該企業部份之股權。所謂合格的企業,是指非以利益、紅利或資本利得等方式獲取投資利潤為主要經營目標的企業。

二•  資產證明

需至少合法擁有 淨資產加幣 30 萬 (包含主申請人及配偶名下國內外之銀行存款、不動產、股票、基金、債券及公司資產等)。

•  申請人必須舉證或提出資產之合法性。

•  經由繼承或贈與所獲得之資產也可納入。

三•  加國創業計劃

申請者須至加國 實地考察 提出一份專業且可獲利之創業計劃書 ,亦即申請者必須要有能力去讓移民官相信其有意願及能力到加國履行創業之計劃。且當移民局批准後 ,申請者 必須到加國親自履行此創業計劃 ,並在開始經營一年之後,需解除企業移民之條件,若條件未能解除,則申請者不可以申請公民入籍或依親之擔保資格 。

  企業移民 解除條件 :須達到以下三項規定

一 . 三年內需開始履行創業計劃並提供加國就業機會

企業移民之申請者於取得加國身份後的三年內須履行創業計劃,並至少雇用一名全職員工(加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且三年中至少須有一年的時間符合下列條件後,得以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條件。

•  擁有一個合格的加拿大企業,須持有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權。

所謂合格的加拿大企業是指一家非以利息、紅利或資本利得等方式獲取投資利潤為主要經營目標的企業,而此企業在申請者成功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後的三年內,至少須有一個年度達到移民局的規定。

•  積極且持續經營管理該合格的加拿大企業。

•  除申請者及其家屬外,該企業須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創造至少一個全職的工作機會。

二 . 履行創業計劃

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後之三年內,必須向移民局提出已履行企業移民之條件證明,否則將會喪失移民資格。

三 . 企業移民有報告的義務

1. 移民報到後六個月內,須提供加拿大的地址及電話號碼給移民局。

2. 移民報到後的第 18 到 24 個月期間,須提供移民局已履行企業 條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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