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常識:公民不得無故拒當陪審員



  
在加拿大,陪審團是刑事法制度的傳統之一。主要用於刑事的重案,即是可判入獄五年以上者,被告有權選擇由法官單獨審判,或是由陪審團與法官聯合審判。陪審團一般由十二人組成。陪審員(Juror)必須是成年的公民,並且是法庭所在省份的居民。法律規定,服役為陪審員是公民義務之一。被挑選者,不得無故拒絕。挑選陪審員的程式各省略有差異。

  可以申請免除陪審員義務的一些人士包括:
(1)年齡超過65歲的耆老;
(2)不懂英語,或失明、失聰、或因其他緣故而有困難者;
(3)某些專業人士,或者若要參與陪審員蒙受嚴重困難或損失者;
(4)有宗教理由反對參與陪審工作者;
(5)對某案件已有成見而不能公平審判者。被傳訊出任陪審員者,要經過檢查控官和辯方律師的甄別,才可出庭。

  在審訊過程中,陪審員不可與任何人討論該案,亦不應該受到任何外界的影響,包括傳翻媒介的報道,而必須經自己的判斷考慮審訊中的證供,以裁定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在控辯雙方的證供和陳詞都結束之後,陪審團退出庭外,進行關門會議。他們必須達到一致的結論,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若不能達成一致的決定,便會被解散,而法官則要下令召集新的陪審團,重新審訊。陪審團達到一致裁決後,便返回法庭宣佈結果。然後,若果是裁定有罪,法官將按照宣判刑罰。